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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日期:2015-07-25 11:58  点击:25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月12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662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主要内容是在《条例》第六章罚则中增加一条作为新修订条例的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条例》在罚则中的规定是,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行为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行为要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在原《条例》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中规定的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遵循的依据及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等要求,如勘察、设计单位有违反,该受到何种处罚,在罚则中没有明确体现。这就使有些勘察和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或在业主不合理要求下,或在不当利益驱动下,不遵循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或任意“简化”没有达到编制工作深度。这就从源头上给今后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留下了隐患。在这次修改中,对工程勘察设计的此类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规定,责令这些单位必须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内没有改正,处以罚款。对造成后果的勘察设计单位将实施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即驱逐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对造成事故、业主损失、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勘察设计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在总则中已明确,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还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在勘察、设计单位企业化后,从接受国家计划下达任务改变为从市场中承揽项目后,也产生了为了承接项目打擦边球的行为,在设计文件中,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时工作粗糙,甚至与业主一起“肢解”项目,报小上大,为了能在当地审批而有意压低产能规模,经济分析时尽拣好的,回避项目风险,不遵循项目建设应遵循的程序按部就班进行勘察设计等等。而一旦在这方面追究责任时,又往往是把板子打在业主身上,或称是当地政府决定,勘察、设计单位则表现得似很无奈,不得已而为之。

  现在《条例》进行了修改,对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行为增加了专门的处罚条款。对从源头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很有必要,从事水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该根据修订的《条例》,切实规范自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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